救生艇筏是用于紧急情况下脱离危险区域或从遇难船舶紧急撤离的设施和装备。
船舶救生艇筏配备要求:
1、SOLAS公约及《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关于货船救生艇筏配备要求。海上人命安全是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SOLAS公约对救生设备的配备,特别对救生艇筏配备标准经过多次修正逐步提高,至83修正案(1986年7月1日生效)得到了充分完善《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也随之修正,船舶每舷1艘或多艘符合规则要求的全封闭救生艇[机动](1986.7.1前可以为开敞式救生艇),其每舷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另有符合规则要求一只或多只气胀式或刚性救生筏,其存放在一个能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并其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如果上述救生筏不是存放在单一开敞甲板平面上方便地作舷对舷转移的地方,则每舷可用总容量应能够容纳船上人员总数。
2、《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沿海航区货船救生艇筏的配备要求:从92规则到2004规则对救生艇筏的配备未作修正,只要配备的救生筏总容量为全船总人数的110%既可,对船舶的长度、救生筏的构成及存放位置都未作要求。
通过两者相对比,国际航行船舶通过SOLAS公约的不断修正,使救生艇筏配备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实际救生需要,而沿海货船救生艇筏配备要求未作修正,始终处于较低标准状态,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实际救生需要。 |